(2016)冀1127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景新大街1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吴春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吉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万元,承担诉讼费8062元、执行费4521元,合计312583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312583元。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377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