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红涛与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涛,郭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946号原告:陈红涛,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郭小平,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原告陈红涛与被告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2元,退付原告陈红涛28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