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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红涛与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涛,郭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946号原告:陈红涛,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郭小平,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原告陈红涛与被告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2元,退付原告陈红涛28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