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696号原告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考虑子女尚小,离婚对其成长不利,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