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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696号原告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考虑子女尚小,离婚对其成长不利,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