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04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刘某甲,××××年××月××日生子刘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经常争吵。自2013年初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抚养婚生二子女,自行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路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刘某甲,××××年××月××日生子刘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结婚十几年,已生育两个子女,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祺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