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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土地资源局与赵三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土地资源局,赵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土地资源局;住所地���城县。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四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三仁,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土地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三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土地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三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张景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