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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郏县冢头镇天地庙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郏县冢头镇天地庙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31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许素勤,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剑平,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郏县冢头镇天地庙学校,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穆晓芳,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郏县冢头镇天地庙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郏县冢头镇天地庙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