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玉连、蒋水平等与陈琥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连,蒋水平,蒋咸吕,蒋咸喜,蒋清宥,陈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连,农民。申请执行人蒋水平,农民。申请执行人蒋咸吕,农民。申请执行人蒋咸喜,农民。申请执行人蒋清宥,农民。被执行人陈琥锋,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全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琥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琥锋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82991.60元,但被执行人陈琥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琥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琥锋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大西江支行账号为31×××53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盛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