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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杨文玉与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玉,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2281号原告杨文玉。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一街。法定代表人汪术章,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文玉与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玉诉称,原告长久以来在被告处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被告自2014年1月份开始没有给原告发工资,原告多次讨要无果。2016年3月10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承认原告系被告处员工,每月工资3000元。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份共计26个月的工资78000元。有欠条为证。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到被告处上班,从事设备维修,每月工资为3000元,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拖欠原告26个月的工资未予发放,共计78000元。有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术章亦在欠条落款处签名。本院认为,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78000元,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杨文玉工资人民币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三河市鑫富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