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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小杰与方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杰,方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103号原告何小杰,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鸿,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南贤,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杰与被告方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杰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杰负担。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