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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邹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420号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宏声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971189。负责人秦光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川、徐继勇,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伟,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被告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