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胡懿与王斌、李秀珍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懿,王斌,李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胡懿,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斌,男,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被告李秀珍,女,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原告胡懿与被告王斌、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胡懿的委托代理人谭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斌、李秀珍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懿诉称:被告王斌、李秀珍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5日,被告王斌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双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并约定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第1天至第10天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收取违约金,如果逾期天数超过10天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5%收取违约金。该借款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的,“可由任意一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网银向王斌账户转款1500000.00元,王斌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拖欠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王斌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账户转款1000000元,并偿还了2016年2月15���前的借款利息。被告王斌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系其与被告李秀珍的夫妻共同债务,李秀珍也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本院依法判决王斌、李秀珍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5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剩余借款本金每月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斌、李秀珍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王斌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并约定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第1天至第10天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收取违约金,如果逾期天数超过10天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5%收取违约金。该借款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的,“可由任意一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网银向王斌账户转款1500000.00元。王斌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拖欠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王斌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账户转款1000000元,并偿还了2016年2月15日前的利息。另查明,被告王斌、李秀珍系夫妻关系,本次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婚姻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懿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胡懿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对原告胡懿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上述《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款凭证所载内容明确,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法、有效。原告胡懿向被告王斌出借了款项,而被告王斌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秀珍与被告王斌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胡懿主张的借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高于年利率24%,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李秀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0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2元,由被告王斌、李秀珍承担(此款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斌审 判 员 李祥莉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