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8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与肖向前、杜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肖向前,杜柳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8797号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黎少洪。委托代理人:杨新华、钟燕飞,分别、实习律师。被告:肖向前,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492。被告:杜柳香,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760。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以下简称大海饲料店)诉被告肖向前、杜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海饲料店委托代理人杨新华、钟燕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向前、杜柳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海饲料店诉称:原、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2015年6月13日,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为172900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否则原告有权向其主张权利,届时被告需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且被告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其中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等。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为证。另,被告杜柳香是肖向前的妻子,且上述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杜柳香应对肖向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欠款经原告催收未果,遂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肖向前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17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杜柳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大海饲料店为证明其主张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主要的证据:1.欠据;2.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3.结婚登记申请书。被告肖向前、杜柳香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所举书证及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肖向前是养殖专业户。2013年至2015年期间,肖向前多次向大海饲料店买饲料。因拖欠大海饲料店的货款,肖向前于2015年6月13日向大海饲料店出具欠据,内容为,肖向前确认尚欠大海饲料店货款172900元,并承诺欠款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超出时间还款,大海饲料店有权依法起诉,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同时愿意从欠款之日起按实欠总额以月息15厘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等。但在承诺付款的期限届满后,肖向前仍未清偿,经大海饲料店的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实体请求。另查:肖向前与杜柳香于1992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又查:大海饲料店于2016年5月3日支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肖向前拖欠大海饲料店货款172900元,有肖向前签名确认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肖向前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清偿货款以及赔偿迟延付款期间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欠据中肖向前承诺,如超出时间还款,大海饲料店有权依法起诉,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同时愿意从欠款之日起按实欠总额以月息15厘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为此,大海饲料店主张肖向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海饲料店虽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出证日期为1992年7月31日,由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常驻人口个人信息表,但上述证据只能证明肖向前与杜柳香曾登记结婚,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延续至今,继而证明案涉的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大海饲料店主张杜柳香应对肖向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肖向前、杜柳香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向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清偿货款172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请之日止,按月息1.5%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肖向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大海洪记饲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向前负担(被告肖向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佩怡吴晓芳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