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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社敏与隆尧县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隆尧县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社敏,隆尧县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隆尧县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20号之一申请人:李社敏。被执行人:隆尧县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孟才,系该××监事被执行人:隆尧县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孟才,系该公司经理李社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于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