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社敏与隆尧县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隆尧县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社敏,隆尧县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隆尧县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20号之一申请人:李社敏。被执行人:隆尧县昊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任孟才,系该××监事被执行人:隆尧县鹏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孟才,系该公司经理李社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于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