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远有限公司与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姬凌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远有限公司,地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坞城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曹文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双方所签订的数份《煤炭买卖合同》均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诉讼”,因此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远有限公司则同意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诉讼”,但由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无任何实际联系,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正确。由于上诉人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晋中市榆次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榆次区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