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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付、周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付,周建华,杨增本,于英杰,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付,男。被执行人:周建华,男。被执行人:杨增本,男。被执行人:于英杰,女。被执行人:李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付、周建华、于英杰、李正、杨增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聊仲调字第566号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申报、查询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聊仲调字第56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5)聊仲调字第566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