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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明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750号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416室。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员工。被告苏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明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