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耀华、李雯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耀华,李雯娟,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水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85-1号(2016)皖0828执486-1号申请执行人:胡耀华,女,汉族,1955年03月0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李雯娟,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大道北侧七楼。法定代表人:蔡水源,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水源,男,汉族,1964年03月2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28号民事调解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蔡水源及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xxx一期(房产证号为1××7)、天堂镇xxx幢(房产证号为x**)、天堂镇天堂xxx幢(房产证号为09××42)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