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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环与被告张宜樟、郑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环,张宜樟,郑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516号原告张玲环,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宜樟,男,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郑小容,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环与被告张宜樟、郑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环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作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