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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377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张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