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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赖勇明与叶永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明,叶永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557号原告赖勇明。被告叶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勇明诉被告叶永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勇明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赖勇明负担。审判员  唐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