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赖勇明与叶永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明,叶永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557号原告赖勇明。被告叶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勇明诉被告叶永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勇明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赖勇明负担。审判员 唐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