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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子君与陈延辉、刘德录、刘喜梅、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君,陈延辉,刘德录,刘喜梅,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君,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陈延辉,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刘德录,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刘喜梅,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刘德军,住址庆安县。刘子君申请执行陈延辉、刘德录、刘喜梅、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子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