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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7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与宋维发水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林业水利局,宋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7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玉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其财。被执行人:宋维发,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水罚决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宋维发水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8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赵晓黎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