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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迟月娥诉被告王学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月娥,王学清,齐建华,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39号原告迟月娥。被告王学清。被告齐建华。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月娥诉被告王学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月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迟月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