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执协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黄六二、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二,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49号申请执行人:黄六二,男,汉族,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6号。法定代表人潘干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六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争议,七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桂林市绿园发展实业公司为债权人的系列案件在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查封了该公司的主要财产。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5)56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移送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裁定5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增儒审判员 曾宪戊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