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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06号原告邢某某,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