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06号原告邢某某,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