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祥武与褚有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祥武,褚有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291号申请人王祥武。被申请人褚有波。申请人王祥武与被申请人褚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S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S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