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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含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含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3636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吴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静琼,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海凤,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含芳。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物业公司)为与被告周含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其所有的上城华府小区31幢1单元101室房屋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拖欠物业服务费4090元及滞纳金90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日,原告安顺物业公司(协议乙方)与金华市上城华府小区业主委员会(协议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上城华府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服务,乙方服务内容主要有:负责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维护公共秩序(门岗服务、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小区内交通、车辆及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及押金的收取服务等事项,在服务质量方面,业主求诉当天可以整改的或者乙方有能力解决的不过夜,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应即整改或采用应急方案,并在第一时间与甲方沟通,通报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率应达到70%以上,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认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按甲方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按房产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未入住闲置房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即每年1月底前全额一次缴清,在物业管理期间,乙方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场地、公共部分进行出租和经营的,获取的收益用于物业公司的日常支出等内容。在违约责任方面,双方也约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安顺物业公司即入驻上城华府小区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被告周含芳系上城华府小区31幢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284.03平方米)的业主,其认为原告未处理其房屋东外墙漏水,并存在门卫服务不佳、擅自更改小区景观设施等行为,经与原告协商未成,被告即拒绝向原告交纳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15年12月1日,原告在被告门口张贴物业服务费用催费通知单,并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告挂号邮发2014、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用催费通知单,但至今未果。另查明,上城华府小区北边小广场水池因未安装护栏,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征求多数业主的意见后进行了填埋平整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含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城华府31幢1单元101室房屋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90元及违约金90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含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仇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