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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李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6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永佳河镇李家湾村。2015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进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银灰色丰田牌越野车途经本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时遇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从车辆后排座位上查获黄色乐事薯片盒子1个,内装有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5包。经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5包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49.3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301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李进的供述与辩解、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进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年 凯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