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建、谷凤兰等与唐培骅抵押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谷凤兰,丁永祥,唐培骅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605号原告丁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原告谷凤兰,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原告丁永祥,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磊、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培骅,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谷兰凤、丁永祥与被告唐培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谷兰凤、丁永祥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谷兰凤、丁永祥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谷兰凤、丁永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晓青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