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温金洪与李瑞安、蓝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金洪,李瑞安,蓝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金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8。被执行人李瑞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被执行人蓝敏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26。原告温金洪诉被告李瑞安、蓝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瑞安、蓝敏君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温金洪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6.57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剩余债务的清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就本案剩余债务的清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