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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林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同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林洋,农民。2012年9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6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林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林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23日晚,被告人何林洋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路21弄7号304室的家中,容留林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4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林洋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路21弄7号304室的家中,容留阮某、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林洋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路21弄7号304室的家中容留林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何林洋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林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阮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手机通话详单,物证——冰壶一只,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林洋违反国家毒品管��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林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心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楚蛙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