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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36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付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22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