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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德胜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刑初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胜(曾用名李军、刘仁仲、刘汇增),捕前系如新中国公司区域经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津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忠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腾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胜及其辩护人马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5日15时许,在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双碓街“十字坡”酒店,被告人李德胜酒后因言语不和与张某丙发生打斗,李德胜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张某丙致其左臂受伤,被害人李某戊(男,殁年41岁)上前拉架,李德胜持刀捅刺李某戊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并将阻止李德胜继续行凶的沈某甲左手划伤、张某丁右臂刺伤。经鉴定,李某戊系被刺破心脏休克死亡。被告人李德胜作案后潜逃,先后化名“刘仁仲”、“刘汇增”长期藏匿于北京市,2015年10月4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中街布丁酒店618房间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身份证、铁锨头(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孙某甲等的证言;被告人李德胜的供述和辩解;宁津县公安局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宁津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李德胜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德胜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没有犯罪记录;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损失4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德胜在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双碓街“十字坡”酒店与张某丙因口角发生打斗,李德胜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张某丙致其左臂受伤,被害人李某戊上前拉架,李德胜持刀捅刺李某戊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并将阻止李德胜继续行凶的沈某甲左手划伤、张某丁右臂刺伤。经鉴定,李某戊系被刺破心脏休克死亡,张某丙、沈某甲、张某丁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德胜潜逃。先后化名“刘仁仲”、“刘汇增”长期藏匿于北京市,2015年10月4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中街布丁酒店618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出示姓名为刘汇增的居民身份证一张,经被告人李德胜当庭辨认,其称此身份证系在逃期间所办,刘汇增系其在逃期间所用假名。铁锨头(照片)经被告人李德胜当庭辨认,系当时打斗时掉在案发现场的。(二)书证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0年3月5日接报案后,对案件立案侦查。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4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中街布丁酒店618房间抓获被告人李德胜。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德胜出生于1973年3月9日,户籍地为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张太监村306号。4、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证实被告人李德胜化名为刘仁仲,于2002年9月18日从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张延令村迁移户口至河北承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乌拉沟村。5、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毕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在该派出所档案里未发现刘仁仲(第一代身份证号××)的户口迁移证存档。6、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德胜潜逃期间使用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姓名为刘汇增,身份证号为××。7、宁津县公安局张大庄派出所常住户口登记表及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德胜出生于1973年3月9日,未在其辖区办过身份证。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李德胜被上网通缉。9、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德胜归案后指认案发时十字坡饭店所在的位置。10、受伤人员照片,证实张某丙左小臂、张某丁右小臂、沈某甲手指受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三时左右,军(李德胜)来到我开的“十字坡”酒店,看见七号房间的人全认识就进去了,喝没喝酒不知道。一会他出来,遇到一个人,听说是刘营伍的乡长,两人说了会话。大约十分钟后,就看到军拿着木锨砸刘营伍的这个人,砸了五六下,全砸在脑袋上了,木锨头拍下来了。军又从怀里掏出一把长约30公分的刀子,朝那人捅去,没捅上,把那人的手划破了。这时李某戊出来拉架,军说“你牛嘛,你不就是清明寺的吗,清明寺我给你翻过来,我弄死你”,说着朝李某戊的左胸捅了一刀,李某戊就脸朝下趴下了。李德胜还想继续捅李某戊。沈某甲和张某丁都拉着李德胜,沈某甲的手和张某丁的右胳膊都被捅伤了。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两三点,想晚上去十字坡饭店吃饭,我们把车停下后去订房间。我上完厕所回到车上,李德胜叫我。我下车到拱形门下面,我俩说了几话,李德胜就不愿意了,拿一把铁锨拍我,拍我几下,我都躲开了,最后拍我时我用左胳膊一挡,锨头掉了,我把铁锨夺过来扔在地上。他又掏出一个刀子捅在我左胳膊上了,我坐上车就去医院了。晚上听说李德胜把李某戊捅死了。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两三点钟,十字坡饭店的老板娘给我打电话说李德胜和人打仗了。我过去后,见李某戊在花池西北角趴着,李德胜拿着刀子想上去捅李某戊,我就从后面抱住了李德胜,他用刀子捅到我右胳膊上,我就撒手了。后有人把我送到医院。4、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我们几个人在十字坡酒店七号房间吃饭,下午二点多,李德胜过来敬酒,李德胜来时不知在哪已喝了酒。后李某戊送李德胜出去,一会服务员进来说外面打起来了,我出去见李德胜拿着一把铁锨拍张某丙,李某戊在旁边拉着李德胜。我过去拉架,刚走到跟前,见李德胜从腰间拿出来一把匕首。李某戊在旁边一直拉着李德胜,李德胜拿刀往李某戊胸口捅了一下,李某戊就侧着倒地上了。李德胜拿着刀子还想去捅李某戊,别人拉着没捅上。我拉架时,李德胜用匕首把我左手中指和无名指割破了。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2点多,我和李某戊、沈某甲等人在十字坡酒店吃饭。李德胜到我们房间,给每人敬了一杯啤酒就出去了。后来一个服务员来说司机被捅了,我出去见李某戊用手捂着胸口在西院中间花池子西北角,李德胜手里拿着一把匕首还想捅李某戊,沈某甲和李德胜夺刀子,我过去用右手抓住李德胜右胳膊,左手抓他右手腕,张某丁抱着李德胜,李德胜的匕首好像捅到张某丁的胳膊上,张某丁就撒手了。来了一辆小面包车,我们把李某戊抬上车送往医院,到医院大夫说人已经死了。后听说李德胜和张某丙打架,李某戊去拉架被捅了。6、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三点,在张大庄乡双碓村十字坡饭店里,我看到李德胜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在西院花池东北角或者西北角处比划。有个穿深色皮衣的人趴在地上,头冲南。李德胜拿着刀子还要去捅这个人,嘴里喊着“弄死你”之类的话。李德胜捅了好几下,因为有人拉着,没捅上。7、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中午,我和张某丙等人一起喝酒。下午二点半左右,我们想晚上到十字坡饭店吃饭,就去订房间。我进去找老板娘,见院里花池西边,一个人手捂着胸口,捂着胸的手上有血,不一会这个人就趴倒在地上了。花池东边有几个人和一个留平头的人在拉扯。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十字坡饭店的服务员,2000年3月5日下午三点左右,我看到院子花池东边一个穿青羽绒服的人用木锨打一个穿黄皮褂的人,打了几下木锨头打折了。穿青羽绒服的人又拿出刀子来舞了几下,捅没捅上穿黄皮褂的我没看清,我就跑到七号房间喊人。我从房间出来见花池北边靠西侧一个人用手捂着胸口,手上有血,接着就头冲西趴在地上了。穿青色羽绒服的人手里拿着刀子还要捅地上的那个人,高某、沈某甲等人拉着,刀子都捅到地上了,那人还说“我非捅死他”。后来来了一辆出租车,被捅的人被抬上车了,穿青羽绒服的人在后面追,说“别让他跑了,我非弄死他”。随出租车来了个叫虎峰的人,他来后抱着捅人的这个人。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和李德胜是同学,2000年3月5日中午我和李德胜还有我两个连襟一起在同德饭店里喝酒,每人大约喝了半斤。喝酒过程中,李德胜要以前在我那看到的匕首,我回家拿了给他。匕首刀刃长约20厘米、银色、单刃,刀刃宽约3厘米。李德胜身穿深青色防寒服。吃饭途中,李德胜骑摩托车从饭店走了。半个多小时后,李德胜回来,对我说把虎峰打了。1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二点半多,我到同德饭店转着玩,碰到李某乙和他两个连襟在喝酒,因李某乙是我学生,他非让我一块喝。大约二十分钟,李德胜回来,把李某乙叫出去说话。李某乙回来后和他两个连襟议论,我听见他们说李德胜捅人了。1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中午李某乙、张太监村一个叫“X胜”的小伙子等人在我的同德饭店吃饭。叫“X胜”的小伙子在两点多钟的时候说去我国栋哥那里(十字坡酒店)。过了二三十分钟他回来,我听到他对李某乙说他把虎峰打了,把清明寺的司机给捅了。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五点半时,李德胜到我家,说他今天打架了,把刘营武的司机捅了一刀。当天下午李德胜穿青色面包服,青色裤子,白皮鞋。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快天黑的时候,李德胜骑摩托车来了,他说去要账打起来了,一个司机用锨拍了他一下,他捅人家一刀,捅到上半截,死不了人。李德胜一个手擦破了皮,没流血。1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00年3月5日下午快天黑的时候,我看到李德胜,他说下午去要账,和那里的人打起来了,拿着刀子捅了人家一下子,捅到哪里没有说。1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0年开春的一天中午,我和李德胜、李某乙、王某丙一起吃的午饭,我们都喝了白酒,吃饭后期李德胜一个人走了。16、证人王某丙(作证时间2015年10月14日)证言,证实十五年前的一天中午,我和李德胜、李某乙、刘某乙在双碓村十字路口南边路东的一个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李德胜自己就走了。当天下午,听说李德胜在十字坡饭店把李某戊捅死了。17、证人刘某丙(作证时间2015年10月14日)证言,证实十五年前的一天中午,我和李某戊等人在十字坡饭店吃饭,后来听说外面捅人了,我出去看见有人正把李某戊抬上一辆出租车,地上全是血。听说李某戊是被李德胜捅死的。18、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张大庄乡双碓村支部书记,我们村以前有一家十字坡饭店,位置在村十字路口往西大概50米路南,紧临公路,大门冲北,后来被拆掉建了小区。当时老板叫徐顺龄,老板娘叫张某乙。19、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我是李德胜的父亲。2000年李德胜打仗把人捅死后就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和家人联系过。他捅死人之前应该有张大庄乡张太监村户口。20、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我是李德胜的母亲,李德胜小名叫李军,他2000年捅死人之后再也没有和家人联系过。21、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李德胜的前妻,他捅死人离家出走后再也没有联系过我,2007年我起诉和他离了婚。2015年10月1日前儿子告诉我他爸爸想见他,我们到北京朝阳区布丁酒店见面大概半个小时,警察就把李德胜带走了。22、证人王某丁、刘某戊证言,证实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张延令村没有叫刘仁仲或刘汇增的人,也没有叫刘仁仲的人迁出。23、证人古某证言,证实我是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民警,从1997年起在毕店派出所任户籍警,2012年从派出所调走。刘仁仲户口迁移证是在毕店派出所出具的,但是谁办理的记不清。户口专用章在户籍室,派出所的其他人也能拿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德胜供述,我小名叫“军”,平时认识我的人都叫我“军”。2000年3月5日中午一点左右,我和李某乙还有李某乙的两个连襟在张大庄乡双碓村十字路口东北角一个饭店喝酒,我喝了半斤多白酒。喝酒的时候李某乙送给我一把匕首,匕首总长大概三十多厘米,刀刃长大概二十厘米,单刃。两点的时候我骑摩托车去十字坡饭店找李某戊,想通过他帮我问问张大庄乡欠我修学校的钱。找到李某戊后,我进没进去和他们喝酒记不得了,过了一会就出来了。在拱形门旁边碰到了饭店老板娘,和她聊天的时候,来了一个刘营伍乡政府的人拉着我和他喝酒去。聊天过程中我喊了他一声哥,他不乐意了,非要我喊他叔,我们俩起了争执。吵着吵着我就急了,在拱形门旁边拿了一把铁锨朝他的头拍了几下,后来我又掏出匕首把他的手和胳膊划伤了。李某戊过来拉架,站在我的右侧。我是右手倒拿着匕首,手持刀把,刀尖冲小指的方向。在我左侧拉架的人夺我匕首的时候,我往右侧使劲挣拽了一下,匕首就平行的捅到李某戊胸部了。我不是故意捅李某戊的。后来沈某甲、张某丁等人把我摁倒在花池北边的地上,然后我发现张某丙不在了,就想出来找他,没找到我就骑上摩托车走了。我先找到李某乙说我打架了,后骑摩托车回我妻子开的门诊部。后我去了王某甲家告诉他我动刀子的事情,晚上我就跑了。当天我穿了一件戴帽子的灰色保暖服。逃跑后一年左右我从河南买了一个户口,通过这个户口办理了一个名叫刘仁仲的身份证,后来我把户口迁到了河北承德,又将这个身份证的名字改为刘汇增。逃跑后我一直没和家人联系过。(五)鉴定意见1、宁津县公安局出具的宁公尸检字(2000)第12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戊系被刺破心脏休克死亡。并拍摄照片一组。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DNA)字[2015]146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李某丁、刘某丁是李德胜的生物学父母,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3、宁津县公安局出具伤情鉴定及说明,证实沈某甲、张某丁、张某丙所受伤均为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宁津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对位于宁津县张大庄乡十字坡饭店内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2、张某丙辨认出李德胜就是2000年3月份在张大庄乡双碓村十字坡饭店与其发生口角,并将其捅伤的人。3、沈某甲辨认出李德胜就是2000年3月5日在张大庄乡双碓村十字坡饭店将李某戊捅伤的人。4、高某辨认出李德胜就是2000年3月份在张大庄乡双碓村十字坡饭店将李某戊捅伤的人。5、张某丁辨认出李德胜就是2000年3月份在张大庄乡双碓村十字坡饭店将李某戊捅伤的人。6、李某丁、刘某丁在多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李德胜就是其儿子。7、孙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德胜就是其前夫。(七)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李德胜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李德胜供述情况。被告人李德胜的辩护人提交了李某戊的近亲属与被告人李德胜家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德胜家人对李某戊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控辩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德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德胜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李德胜在与他人谈话过程中,因言语不合而发生冲突,持锨对张某丙连续拍打,并在被夺走铁锨的情况下,又掏出刀子捅刺张某丙,后又将拉架的李某戊、沈某甲,张某丁先后致伤,并致李某戊当场死亡,被告人李德胜的犯罪没有预谋,但其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其不属于激情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德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德胜没有犯罪记录;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损失4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先后持铁锨拍击张某丙,后又持匕首捅伤张某丙,又将前来拉架的李某戊、沈某甲、张某丁先后捅刺致伤,并致李某戊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德胜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作案后潜逃多年,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德胜归案后,其家人能协助被告人李德胜赔偿李某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到被害人李某戊近亲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30年10月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姓名为刘汇增的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志刚审 判 员  刘震宇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姝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