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德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500号罪犯郑德术,男,1955年07月0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德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六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一年六月、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德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德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