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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曹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新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2015)正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林海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