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实验小学与于西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实验小学,于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73号申请人:茌平县实验小学。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校长。被申请人:于西良,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1523财保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于西良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7062元的冻结。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