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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涂国锋申请执行贵阳伟创麟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国锋,贵阳伟创麟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2号申请执行人涂国锋,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修文县。被执行人贵阳伟创麟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田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涂国锋申请执行贵阳伟创麟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支付申请人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作主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