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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国阳与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阳,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阳,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46岁。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123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阳与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5】9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债权债务较多,不能清���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已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化劳人仲案【2015】91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黄 浩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