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丛利君与宋营、于丽佳、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利君,宋营,于丽佳,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丛利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营,男,汉族。被执行人于丽佳,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博,男,汉族。丛利君与宋营、于丽佳、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丛利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荣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