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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郭义娟、戚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郭义娟,戚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义娟,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戚新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郭义娟、戚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