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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华执字第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倩松1与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松,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成华执字第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倩松被执行人刘建东申请执行人刘倩松与被执行人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5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倩松与被执行人刘建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刘倩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5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潇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