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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定生与被执行人洪建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定生,洪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方定生,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洪建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方定生与被执行人洪建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货款16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强制执行未果,现已将被执行人洪建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无被执行人洪建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定生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