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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某,女,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某,男,住山东省泗水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朋杰、赵红霞、被告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卜某某于2011年7月相识,2012年4月10日在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19日生下一子卜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卜某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李某身体经常多处受伤,精神上十分痛苦,李某顾念孩子一直忍耐,怎奈卜某某不但没有任何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李某打骂更加频繁,李某身心俱损,忍无可忍,只得向法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李某与卜某某之间的感情却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维系这样的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无益处,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李某与卜某某离婚;2、儿子卜某甲归李某抚养,由卜某某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吉利熊猫车一辆(车牌号:鲁ACU8**)。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录音一份。证据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据3、流动人口信息详情。被告卜某某辩称,卜某某不同意离婚,卜某某和李某2011年夏天认识2012年4月份领证,双方都认为感情基础牢固,双方父母也很满意,2014年4月份生了卜某甲,卜某某工作性质经常出差,每次回来都买点东西带给李某,李某对卜某某和卜某某的父母都很好,卜某某对李某的家人也是一样,卜某某几乎两周去李某父母家里看望,每次过节卜某某和李某都回卜某某父母那里,双方父母对卜某某、李某都很好,卜某某认为和李某没有很大的问题,双方都没有出轨倾向,双方在一起难免会有分歧争执,像李某说的家庭暴力卜某某认为是不存在的;从上次争吵完以后卜某某一直在恳请李某回来,卜某某该做的工作都做了,卜某某认为李某情绪上有波动所以不敢再去找李某,卜某某认为卜某某和李某还有感情,卜某某愿意为了李某努力奋斗工作,出于对孩子的有利成长,希望法院给予我们再一次的机会。被告卜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卜某某于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9日,李某、卜某某生育一子,取名卜某甲。李某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卜某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卜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分析。李某诉称卜某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但李某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卜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故对于李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从李某起诉要求离婚来看,双方确实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不准李某、卜某某离婚。李某、卜某某从相识到相恋再到结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2014年4月生下儿子卜某甲,共同抚养儿子成长,夫妻共同生活中观点、行为不可能完全一致,双方发生分歧,偶有争吵也是在所难免,双方均应有宽容大度的心胸,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同时本院也力劝双方经历本次诉讼后,珍惜本院给予的这次重归于好的机会,站在彼此双方负责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彼此婚姻生活中的缺点甚至错误,把有限的青春和精力投入到为社会、为家庭多做贡献的美好生活当中,为家庭美满、社会和谐做出每个人应有的贡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被告卜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