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827号原告尚某某,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肖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