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山某甲诉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甲,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4民初第1085号原告山某甲,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被告普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5日生。原告山某甲诉被告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永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某甲、被告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辩主张原告山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普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8日生育儿子山某乙,2012年6月10日生育女儿山某丙。因当时双方结婚时,认识时间尚短,双方并没有充分了解各自生活习惯、性格等。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我差欠高利贷,让被告帮我一起还,被告不愿意,我父母也不愿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大,双方的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自2011年10月份起双方根本无法居住、生活在一起。为避免吵架等我也就经常不归家。后自2012年起我就一直在外上班,生活、居住在公司。我与被告已经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为早日结束这种生活,我只得依照法律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判决准予我与被告普某某离婚,共同生育一子一女由原、被告各个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普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也不知原告为什么原因提出离婚诉讼。我认为和原告没有太大的矛盾,没到非要离婚的地步。原告在外面闯,没有钱了回家拿钱,偶尔一年到头会买衣服送给儿女。分居时间也不长,是从2015年12月份分居的。原告所说的中卫社区居委会证明,是原告当时说开去在外地租房、办理暂住证使用,不是为了离婚,再说居委会怎么知道人家夫妻同居与否?案件事实原告山某甲与被告普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8日生育儿子山某乙,2012年6月10日生育女儿山某丙。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双方认识不统一,原告山某甲在外差欠债务要求原告与其偿还,双方由此等原因产生夫妻矛盾。山某甲遂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分居长达四年之久,诉讼要求与普某某离婚,被告普某某不同意离婚。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好。结婚八年以来,已经育有一儿一女。在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只因双方因缺乏良好的沟通交流,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才导致原告诉讼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亦否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原告山某甲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来说明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无事实依据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希望双方慎重看待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家庭亲情。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关心、尊重,担当起应有的家庭责任,积极主动修复夫妻关系的裂痕,遇事多沟通协商,那么,双方夫妻关系是会逐步改善,婚姻家庭是会和睦幸福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某甲诉被告普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