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平、孙亚彬、吴震与穆长青、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孙亚彬,吴震,梁斌,穆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320号原告:郭平,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孙亚彬,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吴震,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梁斌,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穆长青,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孙亚彬、吴震诉被告穆长青、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梁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平、孙亚彬、吴震自愿撤回对梁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孙亚彬、吴震撤回对梁斌的起诉。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