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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与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2447号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55772464,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465号。负责人任灿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解浩(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783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嵇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某,该公司员工,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吴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与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解浩、被告大唐公司委托代理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诉称,大唐公司结欠其消防工程进度款4604662.19元,请求法院判令大唐公司支付欠款4604662.1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04662.1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大唐公司辩称:结欠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消防进度款4604662.19元属实,同意支付,但由于公司经营等原因,暂无法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以大唐公司为发包人、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承包玉祁大唐人家B、C区商业用房的消防及通风工程,合同暂定价为7810000元。合同签订后,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即按约入场施工。后,因大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暂停工程施工。2016年1月20日,双方签订审核确认单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大唐公司已支付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工程款1825241.6元,尚结欠工程款4604662.19元。以上事实由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审核确认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与大唐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大唐公司尚结欠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工程款4604662.19元,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应的结算审核单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要求大唐公司支付结欠的工程进度款,大唐公司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相应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对于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要求大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604662.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大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工程款为4604662.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04662.1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0元,减半收取21820元,由大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预交,大唐公司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南京消防东吴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