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倪现华与被执行人梁善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现华,梁善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倪现华,男,194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赵寨子镇倪堂村***号。被执行人梁善仑,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梁庄村,住高唐县人和街道卢田楼村。申请执行人倪现华与被执行人梁善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善仑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91097.25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