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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飞与曹金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42号申请人:李飞,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曹金立,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飞、曹金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飞、曹金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飞自愿赔偿曹金立修车费700元整,于2016年4月28日付清。二、李飞与曹金立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