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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志纯与广东阿格蕾雅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纯,广东阿格蕾雅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5561号原告谢志纯,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广东阿格蕾雅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蔡丽菲。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公司法务。原告谢志纯诉被告广东阿格蕾雅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志纯,被告广东阿格蕾雅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仲裁情况、诉讼请求:一、原告谢志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二、劳动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于2015年1月入职被告处,从事保安员工作,原告在职期间有参加社会保险;2.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3.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以下是双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2015年10月12日没有任何理由解雇原告,以欺诈的方式让原告填写了辞职申请表,被告解雇原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原告提供了辞职申请表、劳动合同书,予以证明。被告认为,原告自行辞职,被告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提供辞职申请表,予以证明。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确认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但主张是被告以欺诈的手段让其签名,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辞职申请表上记载的内容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发展方向(尝试新工作岗位、已找到新工作或去其他地方发展)”为由向被告申请辞职,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原告自行申请辞职,且原告辞职的理由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志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谢志纯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彩云 关注公众号“”